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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犯罪特征

imtoken钱包最新下载 2023-01-17 12:02:57

胡春健陈龙新:虚拟货币犯罪研究

总结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全球可兑换性、交易便利性和不可撤销性等,决定了由此衍生的犯罪行为具有高度智能化、隐蔽性和易传播性。基于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滞后的矛盾,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管辖权纠纷、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从刑事风险来看,当前虚拟货币领域的突出风险包括虚拟货币被盗风险、敲诈勒索风险、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或贿赂虚拟货币的风险、非法经营虚拟货币的风险,以及虚拟货币的使用。洗钱或隐匿犯罪所得的风险,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幌子的金融犯罪风险。要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提高打击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四个方面,系统地提出防范虚拟货币领域犯罪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虚拟货币犯罪风险防范对策金融犯罪刑事犯罪

近年来,全球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货币的快速发展给国家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 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体现了国家层面对该问题的高度重视。随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流行,不法分子借机使用“区块链”、“虚拟货币”、“ICO(首次代币发行)”等各种名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形态,面临法律属性不明确、国家监管滞后等诸多问题,其高收益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虚拟货币领域刑事犯罪的研究。从法律适用和犯罪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对策。

一、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犯罪特征

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示,它可以进行数字交易,充当交换媒介、记账单位和价值存储,但它确实没有法定货币地位。”起初,虚拟货币只能用于在互联网上购买虚拟商品,但随着品种的不断增加,尤其是2009年比特币的诞生,其使用范围逐渐扩大,已经从互联网渗透到现实世界. 作为目前最具影响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比特币的出现赋予了虚拟货币新的特性,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本文主要关注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虚拟货币。

(一)虚拟货币特性和法律属性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虚拟货币,除了具有无物理状态、数字存储和支付等传统特性外,还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兑换性、交易便捷性和不可撤销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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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去中心化,即发行和交易不依赖于央行、政府、企业的支持或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和服务,而是通过网络协议,单个节点之间的直接交互和其他节点实现;

第二个是匿名性,比特币是P2P货币形式的虚拟加密数字,通过地址之间的价值交换,即为每笔交易创建不同的地址来实现隐私保护;

第三是全球可兑换性,不同于传统的虚拟货币只能兑换特定的商品或在特定的网络空间使用,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型虚拟货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 P2P网络节点的确认。虽然有些国家禁止与法币兑换,但基于网络技术的全球性,在实践中还是可以通过各种手段直接或间接达到兑换目的;

四是交易的便捷性和不可撤销性,用户只需携带U盘即可在点对点网络中完成虚拟货币交易,匿名、免税且无需经过监管部门,比特币交易不可撤销,只能由收款人退回。

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目前国内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从两个层面进行。讨论。

首先,虚拟货币是一种货币吗?主流观点认为,虚拟货币缺乏国家信用的支持,难以作为标准货币履行商品交换媒介的功能;数量有上限,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中央调解机制,与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不兼容,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2013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发布。根据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比特币、以太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确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虚拟货币业务。交换、交易和其他服务。

二是虚拟货币在法律意义上是否属于财产?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有学者认为虚拟货币没有财产属性,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人们认为,虚拟货币应作为特定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首先,虚拟货币具有价值。例如,在获取比特币的过程中,需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投入物质资本,相当于浓缩了人类的抽象劳动;可以转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产生经济利益;比特币的数量是有限的,其上限和时间已经被技术锁定。因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价值、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点。虚拟属性元素。同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作为虚拟商品在互联网上买卖,个人可以持有、转让、和交易虚拟货币。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二)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特征

鉴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兑换性、交易便利性和不可撤销性,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反向利用进行相关犯罪。 2017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的旗号,非法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和数字资产等方式,非法吸众。涉及存款、传销、集资诈骗、洗钱、盗窃等案件48起,涉及144人。从相关刑事案件来看,虚拟货币领域的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高智商,不同于传统的虚拟货币犯罪,犯罪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互联网金融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例如通过计算机病毒或恶意程序攻击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盗取虚拟货币,或者利用虚拟货币平台非法集资等,犯罪人只有具备一定的相关领域知识,才能成功实施犯罪行为。

二是隐蔽。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的特点,用户可以直接使用互联网进行交易,通过创建不同的地址来保护隐私,使得行为监管和追踪非常困难;虚拟货币交易全球可兑换便捷,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自由度更高,隐蔽性更强,同时相关交易平台监管措施和制度不完善,难以有效识别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个容易传播,虚拟货币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人 事物专业性强,老百姓对其知之甚少,容易被不法分子宣传利用,相关行为高度令人困惑。互联网因素介入后,传统金融面临的潜在风险进一步放大。此外,虚拟货币本身具有去中心化和跨国性的特点,相关违法犯罪风险的传播和传播将更快、更广泛、更难控制。

(三)涉及虚拟货币领域刑事办案难点

与传统刑事犯罪相比,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滞后的矛盾导致虚拟犯罪领域的刑事办案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刑事管辖是否存在争议。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打破了现实世界的物理空间限制。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跨国特性,在实践中可能难以确认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结果比较分散,可能存在多个国家。如果发生管辖冲突,国内管辖可能会面临协调困难、指定管辖区申报程序繁琐等问题;国际管辖还可能面临管辖原则不同、缺乏国际公约保护、适用法律选择等问题。二是调查取证难。一是虚拟货币领域的犯罪隐蔽性很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分析、识别、锁定和追踪难度明显高于传统犯罪,甚至是一般的网络犯罪;其次,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办案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相关技术原理,还要具备一定的办案经验,特别是此类案件涉及电子证据,对调查取证的规范性要求非常高;第三,由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缺乏中央监管,波动幅度没有限制,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目前缺乏合格的专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难以准确判断犯罪数量。

第三,法律适用存在诸多混淆。立法滞后导致虚拟货币法律属性模糊,进而影响刑法对虚拟货币领域犯罪行为的有效规制,如盗窃虚拟货币是否属于盗窃罪或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涉及犯罪和非犯罪,一种犯罪和另一种犯罪。在处理犯罪等问题时,由于没有法律,往往只能犯罪或降职。除了实体法上的混乱之外,网络犯罪相关的程序规范并不完善,这也给虚拟货币领域刑事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虚拟货币领域的刑事犯罪风险与司法认定

就像一把双刃剑,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传统金融监管和刑事风控带来巨大挑战。尤其是对法律属性的争论和对犯罪机制的困惑,进一步影响了对虚拟货币领域犯罪风险的判断,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做出实质性回应。

(一)入侵计算机实施针对虚拟货币的行动

盗窃虚拟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2009年诞生后,在2017年价值达到顶峰时,单个比特币的价格一度突破2万美元。由于虚拟货币的产生、交易和存储都通过互联网进行,利用计算机技术窃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2019年,被告人罗仁利用黑客技术入侵受害人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从多币种区块链钱包系统中盗取泰达币189万余枚,将它们转移到他的手机钱包火币交易所账户,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等个人地址中价值超过 1280 万元。此类案件究竟属于盗窃罪还是计算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涉及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通过以上分析,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处置性的特点,符合刑法保护的财产的特点;同时,通过认定盗窃罪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肯定盗窃虚拟货币可构成盗窃罪。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设想合作重罪的方法来确定具体犯罪的适用。

敲诈勒索虚拟货币。鉴于虚拟货币的价值和匿名性,犯罪分子很容易进行敲诈勒索。重要目标。实践中有两种典型的犯罪方式:

一种是在计算机中植入一种新型勒索病毒,需要支付虚拟货币才能解锁加密文件;

二是通过在区块链系统中植入新型勒索病毒,利用各种加密算法对虚拟货币进行重新加密,提供解密私钥作为敲诈勒索的威胁。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此类犯罪行为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且在植入病毒的同时,其手段也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可按照重罪选择方法处理。自己无法解密,仍以解密为威胁索要钱财,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他人索取钱财是违法的。此时就构成诈骗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二)利用仓位促进针对虚拟货币的行动

占据虚拟货币。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涉足虚拟货币领域的企业逐渐增多。借位置挪用虚拟货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某科技公司员工钟某利用其管理权限修改了公司电脑中的程序,盗用了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法院决定将其收回并归还。同时,比特币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定罪处罚。原因可能是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价格确定存在争议,因此被认定为计算机犯罪。事实上,虚拟货币虽然在我国是被禁止作为货币使用的,但法律并不否认其作为虚拟财产的地位。立法不可能明确规定所有事物是否都属于财产。只要符合价值性、稀缺性、可处置性的特点,且法律未作排除性规定,其财产属性即可得到承认。根据刑法第271条,职业的客体是单位的财产。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单位的财产并不违法,也可以为一般社会观念所接受。因此,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盗窃,挪用虚拟货币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交易便利性、全球可兑换性、价格波动幅度大,为挪用资金等犯罪提供了便利。比如,蔡某等二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的“以太坊”虚拟货币,换成“超级现金”虚拟货币进行炒作,然后卖掉“超级现金”回购“以太坊”,盈利后退还给公司。 ,炒币的利润将由两人平分。在办案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蔡某挪用的虚拟货币不属于基金,但虚拟货币的可变价格属于“单位基金”,即虚拟货币的价值被挪用。因此,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不是资金,而是可以视为“计算机系统数据”,因此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只能是单位的资金。由于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地位虚拟货币法规,不能认定为资金,因此挪用虚拟货币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实践中,不宜将虚拟货币的解释扩大为“等值现金”,否则任何挪用单位财产的行为都可以解释为“等值现金”。当然,在挪用虚拟货币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有一定的侵入或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的行为,因此可能构成计算机犯罪。

贿赂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高价值、便捷性和隐蔽性可能成为行贿犯罪中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鉴于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虚拟货币法规,一些犯罪嫌疑人也可能以此为借口逃避刑事起诉。考虑到虚拟货币虽然不能被认定为资金,但可以作为财产使用。在实践中,收受虚拟货币贿赂的行为与收受昂贵烟酒营养品行贿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因此,相关行为可以构成受贿罪。当然,在认定受贿罪的过程中,难免会面临计算罪额的问题。与贿赂和昂贵烟酒案不同,虚拟货币目前缺乏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在实践中,可以参考火币网等大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每年公布的主要货币交易价格,结合虚拟货币的规模。以犯罪行为的实时价格作为确定犯罪数额的标准,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更为合理。

(三)非法操作虚拟货币

目前,各类“虚拟货币”、ICO交易平台及国内外交易平台提供宣传、引流、支付结算等服务的平台仍较为活跃。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定,我国目前全面禁止各类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从事相关业务。公告称,上述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仍存在一定争议。非法经营罪本质上是对国家特许经营制度的违反。只有合法经营,才有非法经营。根据支付结算规定,虚拟货币和人民币兑换不属于支付结算业务。这种非银行支付方式也被认定为通过非银行第三方渠道结算的资金支付结算,支付结算仍为渠道业务,渠道两端为合法资金等金融表现形式。货币仍是非法产品,不应是支付结算行为,应认定为诈骗或洗钱等犯罪;未来如果虚拟货币被官方认可,可以认定为支付结算,相关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

(四)利用虚拟货币洗钱、隐匿犯罪所得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的特点,作恶者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只留下钱包地址,不关联用户真实身份,无需银行等中介因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很容易成为伪装、隐匿犯罪所得、洗钱、逃汇的工具。犯罪嫌疑人陈某知道其丈夫涉嫌集资诈骗,将用赃款购买的车辆抵押后,将其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并将虚拟货币转入其丈夫的虚拟货币账户,帮助他的丈夫潜逃。洗钱。据搜狐网报道,2018年,专注于区块链反洗钱的美国公司CipherTrace发布了一份数字加密货币反洗钱报告。报告显示,在 2017 年和 2018 年,黑客从交易所窃取了超过 12 亿美元的赃款和数不清的线下赃款和赎金等数字加密货币,通过交易所和洗钱服务提供商进行清洗。上述报道足以反映出虚拟货币洗钱的巨大风险。在此类犯罪中,肇事者与相关行为的定性一般取决于您是否知道谓词犯罪的类型:如果您知道它是毒品犯罪、三合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罪、贪污贿赂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所得及其结果罪。行为人只知道广义的犯罪所得,不知道是上述七种犯罪所得的,不构成洗钱罪,可以以包庇罪、隐瞒罪定罪处罚。收益。犯罪人实施上游犯罪后又实施洗钱等隐匿行为的,一般认为事后不予惩处,不构成洗钱、隐匿犯罪。构成犯罪的,依照上游犯罪定罪处罚。另外,如果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在中国境内购买虚拟货币,在境外转为其他货币,也可能构成逃汇罪。

(五)打着虚拟货币幌子的金融犯罪

随着虚拟货币的普及和相关监管的滞后和缺失,犯罪分子可能打着虚拟经济的幌子,披上金融创新的外衣,利用了公众对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缺乏了解的心理和心理一味的投资理财“赚快钱”,不断更新“迷惑法”和“隐身术”,以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的名义。伪造或使用没有发展潜力的虚拟货币,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相关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罪、组织领导传销罪或诈骗罪。 APP开发后,网上支付100%返积分,100%积分可兑换虚拟“通宝币”,“通宝币”可兑换人民币,汇率持续成为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诱饵;在“通宝币”的兴起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中宝币”被编造出来,继续引诱大众参与募资。至事发时,共非法集资87亿元。比如,王某等人组织了传销案,他推荐并介绍了BAC平台(号称是英国虚拟货币投资平台),投资者购买积分后,王某等人可以为投资者注册BAC账户。人们;开发人头是盈利的,每推荐一个下线可以获得投资人12%的直推积分,如果再次推荐下线,还可以获得1%的个人发布积分,总共15级下线可以获得。 1% 释放积分。又如郭某等人的诈骗案,他们冒充火币客服吸引客户,利用统一的诈骗手法,组织和“炒作”微信群,开通投资直播,获取受害人的信任。 ,诱骗受害人在公司推出的平台上投资虚拟货币,然后利用公司员工当讲师,根据市场情况,故意引导客户逆向交易,导致客户赔钱,一共多赚客户投资资金超过38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要查明肇事者的真实行为是投资、交易虚拟货币,还是以虚拟货币的名义诈骗、传销?它是针对特定目标还是未指定公众?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定罪量刑准确。

三、虚拟货币领域犯罪风险防范

虚拟货币领域的潜在犯罪风险不容小觑,但其自身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兑换等特点决定了单纯依靠封锁难以有效防范犯罪风险在目前国内外虚拟货币市场热度有增无减的情况下,不如将其作为一个信息时代金融体系自我检讨和完善的难得机会。通过对虚拟货币未来发展和监管的思考,从立法、监管、打击和宣传等方面,系统地提出防范虚拟货币领域犯罪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准货币领域的相关立法

虚拟货币领域相关立法的完善需要从三个方面考虑。首先,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需要通过立法逐步确认。目前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它受法律保护吗?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涉及零星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民事和行政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在刑事领域,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对刑法第92条进行扩展和解释,将虚拟货币纳入第四项“其他财产”的范畴。其次,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多发生在经济犯罪领域。对该领域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首先要满足二次违法的要求,即该行为可能首先违反行政法规,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有必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经济法。适应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学者提出“适当参与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着手起草我国的虚拟货币监管法律法规”。目前可以从反洗钱立法入手,逐步完善各金融监管领域的立法,时机成熟时制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后,要充分结合虚拟货币领域犯罪的特点和办案难点,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刑事立法。例如,鉴于使用比特币进行外汇交易存在风险,建议取消逃汇罪的身份限制,增加自然人罪;建议将欺诈购汇罪改为非法买卖外汇罪,行为不再局限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同时,针对虚拟货币领域刑事管辖冲突、取证难、价格认定难、犯罪纠纷等现实问题,顺应科技发展需要,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办案规定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实体法律和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则。

(二)加强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工作

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定和监管体系。 《公告》和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通过了“禁止交易平台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和兑换业务,但允许个人持有、转让、买卖虚拟货币”,这似乎是是虚拟货币的快速发展,在缺乏监管经验和技术的情况下不得已的过渡安排。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简单地禁止交易平台并不能阻止投资者在海外平台买卖虚拟货币。基于全球虚拟货币的发展趋势,要尽快加强研究,逐步完善我国的虚拟货币监管体系。自贸区统一发证,建设专门交易平台等,积极分析研究,从风险防范和管理层面入手,在反洗钱政策、监管主体、监管技术、商业模式、立法等方面积累经验,逐步发布时机成熟时。二是明确监管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其他部门主导的金融监管体系。虽然央行否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但虚拟货币是反映共识价值的货币符号,不是证券交易的标准标的;央行目前有专门机构研究区块链,数字货币已在苏州试点,对行业的了解和监管最强;此外,央行还承担着反洗钱职能,并已牵头对比特币平台进行监督检查,所以央行是牵头监管。合理可行。三是加强技术攻关,发展监管技术。传统的金融监管难以对虚拟货币产生影响。建议加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研究与应用,借助数据挖掘技术,全面提升寻找有效线索的能力,以人工智能为手段进行深入分析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监控,进行洗钱交易识别和可疑度计算,提高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控效率。

(三)提升虚拟货币领域打击犯罪的能力

虚拟货币领域的高智能化、隐蔽性、易传播性,对传统的刑事执法和司法机制构成巨大挑战。如何有效认定犯罪、侦破案件、准确认定,成为打击该领域犯罪的关键。一是不断提高团队的专业性。建议执法、司法机关及时从高等学校和企业招聘或调动一些熟悉互联网和金融知识的专业人员。 ,充实队伍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新形势;加强网络知识和金融知识学习,邀请科研单位或相关大型企业专家开展跨境培训,或与相关单位、企业交流干警进行临时培训。培养互联网金融+法律复合型人才,加快专业办案队伍建设;加强对虚拟货币犯罪的研究,通过建立相关研究中心或发表研究课题,深入研究疑难前沿问题,全面服务执法办案;重点引进前沿技术,更新取证设备,进一步提升电子取证能力。二是加强执法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一方面,要完善执行衔接机制,注重与金融监管机构密切合作,及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线索传递机制,充分发挥金融监管优势。虚拟货币专业领域的监管机构;相互协调合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共同研究和协商虚拟货币领域涉及犯罪的疑难问题,并就相关标准达成共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就调查方向、法律适用、取证规范等问题提出意见,提高调查质量。三是加强打击相关犯罪的国际合作。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全球可兑换性和交易便利性,导致该领域犯罪具有很强的跨国特征。我国应以反洗钱为重点或主要切入点,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家金融监管和司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了解涉虚拟货币犯罪的新动向,并共同研究制定针对虚拟货币犯罪的对策。

(四)加大对虚拟货币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

当前,世界经济增长乏力,国际经贸摩擦加剧,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同时,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调控、股市低迷、通胀率上升、产业投资回报率偏低,导致投资渠道逐渐减少。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普及,部分投资者盲目进入“虚拟货币”领域,缺乏足够的理性和敏感性,导致该领域风险累积。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犯罪风险防范不仅要着眼于打击,更要从社会层面培养防范意识,尤其是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大多数人容易因缺乏了解而被侵犯,因此加强宣传教育尤为必要。一是加大普惠金融宣传力度,帮助消费者了解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和潜力。风险及相关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投资习惯,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二是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白皮书等虚拟货币相关安全风险提示,揭示犯罪手法,提示犯罪风险,引导消费者保护个人。属性,提高识别能力,避免盲目跟风;三是积极引导公众举报,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隐蔽性高,监管部门和刑法执法部门有时难以发现。宣传引导,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线索或提供相关证据,核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院长胡春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陈龙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