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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锤子之声】“挖矿”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怀远法院审结一批虚拟货币挖矿投资纠纷案

imtoken钱包苹果版 2023-02-24 07:36:06

近日,怀远法院对高某某与张某某投资虚拟货币“挖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理由是双方均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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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等人通过他人介绍,于2020年11月投资了成都极木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工蜂矿机项目,购买了数台“矿机”。 项目运作模式为:投资人通过交易所投入现金购买USDT币购买usdt诉讼案例,然后将购买的USDT币投入成都积木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APP中购买“矿机”,而通过手机获取矿币的金额,通过手机的操作转换成DYN币,再通过热币兑换将DYN币转换成USDT币,最后转换成现金。

2021年6月,受国家政策影响购买usdt诉讼案例,高某等投资的工蜂矿机项目整体关停。 经与项目方协调,项目方退还矿机购买费50万元(以美金币支付),后将6.63万元转入被告人张某工商银行账户。 2021年10月20日,于、查、张、王四位投资人签署了返还50万元的《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四位投资人保留返还50万元。 随后,张某某将收到的USDT兑换成人民币,​​支付给查某某15万元。 原告等人因钱款分配与张某某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的矿机。 钱等三万多元。

怀远法院认为,本案系高某等人投资“矿机”生产虚拟货币产生的纠纷。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润[2021]1283号),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计算、生产虚拟货币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风险越来越大盲目无用,有序发展将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负面影响。中央其他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条例”(银发[2021]237号)规定“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由非货币主管部门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主要特征。形式,不是合法的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间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与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上述规定,高某某投资“矿机”演算行为发行、生成虚拟货币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遂判决驳回原告高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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